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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21-21975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9-0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21〕33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1-04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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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现就全面推进全省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数字引领,推进互联互通。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的互认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建设智能、高效、融合、经济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模式。统一项目唯一编码,构成业务流、数据流、信息流多流合一的应用场景。要打造“操作友好型”医生服务终端,达到提醒精准、调阅迅速、互认方便、操作便捷的建设标准。信息系统需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具备提醒调阅率、互认率、诊断符合率、互认不遵从率等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功能。

        (二)坚持安全底线,提高医疗质量。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等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学检查检验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服务。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少群众就医负担。属于互认项目且检查检验质量达到要求的,其结果在医疗机构间具有相同有效性,医生要按照互认原则判断是否互认,同时确保医生服务端和患者服务端均可查阅相关资料和结果,不断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

        (四)坚持稳中有进,分步推动落实。优先将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贵、检测频度高的项目纳入互认内容,结合本省实际逐步动态调整互认项目。按照医学客观条件,优先在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专业开展互认工作。4家省级医院、杭州市、嘉兴市作为试点在2021年9月底前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其余省级医院、县市级医院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在10月底前实现区域互联互通互认,12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完成与省平台的对接,最终实现省市县医疗机构间的互联互通互认。

        二、互认机构

        (一)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二)全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学检验项目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纳入互认范畴);全省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并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认可。

        (三)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予以互认,不断加强同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控制。

        三、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项目共93项(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相认可的项目共180项,(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检查项目齐全、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报告和资料的文字符合医疗文件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病变相关数据准确。

        (三)随着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的推进及医疗质量同质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可逐年增加。

        四、互认规则

        (一)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提供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等;对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并将复查依据记录在病历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查检验等;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目前病情明显不符的;

        5.认为原检查诊断结果有疑的;

        6.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7.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8.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进行复查的情形。

        五、数字化支撑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检查检验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加强数字化系统支撑保障。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和时间进度,根据业务规范和规则,积极做好临床检查检验报告的院内数据采集与集成,确保标准统一;强化数据质控,根据全省检查检验数据共享和质量控制规范,保证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确保临床检查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类资料可调用可使用;提升接入带宽,做好前置机等基础环境搭建,优化医生客户端、健康信息浏览器使用体验,做好院内系统与省市平台的对接,确保本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类数据在全省层面的互联和互通,并可提供互认情况统计数据。全省检查检验互联互通互认信息逐步与智慧医保平台共享。

        六、政策保障

        (一)医保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综合考虑当年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健全“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二)财政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结果互认工作情况和财力可能,对结果互认医疗责任保险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认。

        (三)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制定本单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项考核奖励制度,并按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七、风险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探索购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积极引入政保合作机制,与商业保险合作,对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施结果互认工作中产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职业责任保险。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要求,是推进全省卫生健康领域数字化改革的重大应用场景,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的重要落脚点。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提升患者就医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及质量控制工作的重要性,成立工作推进专班,倒排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逐步提高检查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和互认比例。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重视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要以“应检互认”为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规范合理使用。

        (二)加强质量控制,落实工作要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互认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检查检验质量。各级临床检验、临床放射、医疗设备等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将所有开展医学影像和医学检验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纳入质控范围,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使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

        (三)强化监督考评,深化数字改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质控中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我委将建立健全督导、反馈机制,对首次提醒调阅率、互认率等核心指标进行排名通报。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检查检验互认共享信息化建设方案另行下发),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满足医院、医生、患者等多方需求的一体化平台。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与互认项目向社会公示。同时要重视对互认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公众的告知,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结果互认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docx

        2.浙江省临床放射检查资料互认项目清单.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9月8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